个人股权低价转让,哪些情况下税务认可?一文讲透何为可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6-05-26
近年来,随着税务征管日益严格,个人股权转让已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很多股东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试图通过“平价转让”或“低价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移给他人,结果往往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
那么,个人股权低价转让,到底哪些情况下税务是认可的?有没有合法的“绿色通道”?答案是肯定的。本文将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系统梳理低价转让股权被税务认可的法定情形,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一、 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在讨论“低价转让是否合法”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税务机关是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一,低于净资产份额。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该类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则以净资产公允价值(需评估)为判断标准。
第二,低于初始投资成本。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也就是说,如果平价转让(转让价=原始出资额),只要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增值,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价格偏低。
第三,低于同期同类交易价格。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同期或近期发生的股权转让价格。
第四,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 没有任何对价的无偿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直接认定为价格偏低。
第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触发了上述任意一条,税务机关就会启动核查程序,要求转让方说明价格偏低的理由。若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20%税率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二、 低价转让被税务认可的“正当理由”——67号公告第十三条
67号公告第十三条明确列出了四种情形,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核定征税。这是低价转让股权的唯一“合法通道”。
(一)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经营重大影响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例如,因环保政策关停、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股权价值大幅缩水。此种情形需要提供政府文件、关停通知、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且低价需与政策影响的时点和程度相匹配。
(二)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实务中最常用)
这是实践中应用最广、也是最容易操作的“绿色通道”。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官方解读,以下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低价或无偿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父母、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以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需提供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兄弟姐妹:需提供户口簿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抚养人或赡养人: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
特别注意: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叔伯姑舅姨等旁系姻亲,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将股权转让给这些亲属,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仍可核定征税。
(三)内部员工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例如,一些科技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章程规定离职时须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四)其他合理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也可以被认可。实务中,如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导致净资产低于原始出资额,此时按原始出资额平价转让,可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价格合理性。此外,通过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强制方式取得的股权,以拍卖成交价或判决价格转让,通常也被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 特定亲属之间股权转让的操作要点
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合规路径,但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转让价格的选择:0元转让最优,避开“1元转让”陷阱
实务中,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选择平价转让,也可以选择0元转让。
强烈建议选择0元转让,而不要选择1元转让。 原因在于: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也就是说,哥哥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弟弟,弟弟未来再将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时,其计税基础可以延续哥哥的原始出资成本,不会因为0元受让而丧失成本扣除权。但如果选择1元转让,未来再转让时,计税基础很可能被认定为1元,届时将面临高额税负。
不过,0元转让也并非毫无代价。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计算的,0元转让合同不产生印花税。但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按核定净资产价值补缴印花税,具体需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2. 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
享受低价转让免税待遇的前提,是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实务中可接受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仅口头说明亲属关系,不被认可。
3. 注意特殊情形——叔侄、堂表亲等不在免税范围内
67号公告列举的特定关系人范围是穷举式列举,并未包含叔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等关系。这些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低价转让股权的三大税务风险警示
风险一: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
如果低价转让不符合上述“正当理由”情形,税务机关将依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依次为:
净资产核定法: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则需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算。
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
一旦被核定,转让方需按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风险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若低价转让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风险三:未来再转让时税负“雪上加霜”
如前所述,若本次选择了不当的转让价格(如1元转让),导致受让方的计税基础被人为压低,未来受让方再转让股权时,将面临更高的税负。税务风险往往是跨期累积的,一次操作不当,可能会影响未来数年。
五、 合规操作建议
保留完整的证明文件:无论适用哪种正当理由,都必须留存全套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合同、银行流水、企业亏损审计报告等。一旦税务机关核查,这是你证明价格合理性的核心证据。
务必办理纳税申报:即使符合免税条件,也须在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股权转让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纳税申报。认为免税就不申报是错误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纳税义务,面临行政处罚。
提前规划股权架构:如果未来有计划将股权传承给下一代,建议提前通过家族持股平台、信托等方式进行架构设计,避免在关键时点仓促转让引发税务风险。
重大资产企业必须做评估:若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且资产占比较高,即使转让给直系亲属,也建议提前进行资产评估,留存公允价值证明,避免税务机关后续对转让价格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咨询专业人士: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重税种,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师,确保合规。
结语
个人股权低价转让并非绝对不可行。67号公告第十三条为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明确的“合法通道”——配偶、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及特定抚养/赡养关系人之间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岳父母、叔侄、堂表亲等不在免税范围内,转让给这些人时价格明显偏低将被核定征税。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优先选择0元转让以延续计税成本,并务必留存全套亲属关系证明和申报记录。股权转让无小事,合规操作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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