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等比例减资的税收政策解析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6-02-28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现在需减资至200万,共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占比60%,一个股东占比40%,已知企业实到资本100万,累计未分配利润250万元, 现采用等比例减资,那股东是否需交个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股东减资时,如果收回的款项超过其原始出资额,超出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黑曜石的款项没有超过其原始出资额,则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此作出具体的解读, 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第一、净资产情况:
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50万元、净资产350万元(100万实缴+250万未分配利润)
减资目标:从300万减至200万,减资100万元
第二、股东情况:
股东A持股60%,实缴60万元(100万×60%);股东B:持股40%,实缴40万元(100万×40%)
第三、减资方案(等比例减资):
股东A减资,100万×60% = 60万元;股东B减资:100万×40% = 40万元
二、税务处理:
第一、股东A:
收回减资款60万元,原始出资额: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0万 - 60万 = 0万元,应缴个税:0元。
第二、股东B:
收回减资款40万元,原始出资额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万 - 40万 = 0万元;应缴个税0元
第三、关键结论
本次减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减资采取等比例方式,股东收回金额等于其原始出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股东减资时,只有收回金额超过原始出资额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减资未涉及未分配利润的分配,仅收回实缴资本。
三、注意事项:
第一、如果减资收回金额超过原始出资额,超出部分需按20%缴纳个税;
第二、减资需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第三、需保留完整的减资决议、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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